【环球报资讯】【以案说法】会“过期”的担保
来源:横峰法院    时间:2023-04-14 03:10:31

法谚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律保护积极主张权利的人。

近日,横峰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担保“过期”,原告部分诉请被法院驳回。


【资料图】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0日,郑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孔某借款2.5万元,约定2022年2月9日前还本付息,何某作为担保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可还款期限届满后,郑某却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12月16日,孔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何某对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横峰法院判决:驳回孔某要求何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郑某返还孔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

被告何某作为借款担保人

法院为何没有判令何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

保证责任真的会“过期”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有关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且未有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的情形,本案担保方式应当认定为一般保证。且原告孔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保证期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何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作为担保人

应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

避免自身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无还款能力时

应当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作为债权人

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避免法律赋予的实体权利“过期”

原标题:《【以案说法】会“过期”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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