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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 2022年 12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制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76,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76,00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2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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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